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自2017年起,全国各地已经相继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所持有的证书还是否有效呢?“根据2016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汤涛副部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讲话,对取消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还可以继续发挥能力水平证明的作用。”依此得到的结论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容的,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