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费用100万元;
(3)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2200万元,税金及附加32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
(5)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
(6)财务费用12万元,系当年1月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为9个月的生产用资金200万元的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
(7)投资收益52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
(8)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学校捐赠6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40万元。
已知:上述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所有权转让成本费用。
企业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利润总额=4000+1200+700-100-2200-320-1340-960-12+52-200=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280-18-12+(200-820×12%)=611.6(万元)
应纳税额=611.6×25%=152.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分析 我国境内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
发表时间:2018-08-06 来源:新财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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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对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技术转让所得=700-100=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600-500)×50%=550(万元)。
(2)广告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当年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4000+1200)×5‰=26(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4)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75%扣除,而不是加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280×75%=2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5)财务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6)投资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正确。
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免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和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22+18)万元。
(7)对营业外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不正确。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6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4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
利润总额=4000+1200+700-100-2200-320-1340-960-12+52-200=820(万元)。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20×12%=98.4(万元),实际捐赠额14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9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98.4=41.6(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20-550+120+114-210+4.5-40+60+41.6=360.1(万元)
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0.1×25%=9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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