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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

发表时间:2018-08-06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8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出租闲置厂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0万元,支付向某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系2017年1月1日借入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而发生的全年利息支出75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52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48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发生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112万元。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8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2=42(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42+22=780(万元)。
(4)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80×25%=195(万元)。
(5)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95=5(万元)。
要求:
(1)分析指出该小汽车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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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5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00)×15%=9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500+480=9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9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100×5‰=30.5(万元),按照30.5万元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另有规定外,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已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可以结转以后3年扣除。 捐赠支出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8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0+15+65+24.5-40+16+8=858.5(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8.5×25%=214.63(万元) 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14.63-200=1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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