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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发表时间:2017-07-27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甲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转让其在2015年购买的办公楼(位于甲市),购置原价为6000万元,转让收入为8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2)转让其在2016年8月购买的办公楼(位于乙市),购置原价为5000万元,转让收入为6500万元。
(3)出租其在2014年购买的办公楼(位于甲市),当月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00万元,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4)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收入55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400
B.100
C.95.24
D.380.95
(2)业务(2)应该向乙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为(  )万元。
A.67.57
B.71.43
C.325
D.292.79
(3)业务(3)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4.95
B.5.55
C.4.76
D.5
(4)业务(4)应预缴的增值税为(   )万元。
A.264.29
B.158.57
C.250
D.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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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 C (2). A (3). C (4). D
答案解析:(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的增值税=(8000-6000)÷(1+5%)×5%=95.24(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6500-5000)÷(1+11%)×5%=67.57(万元)。
(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5%的征收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100÷(1+5%)×5%=4.76(万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550÷(1+11%)×3%=150(万元)。



统计:共计5305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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