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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发表时间:2017-07-25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另外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了价外补贴,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类卷烟4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店36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4)购进一辆小汽车办公自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款项已付,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小汽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22万元;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管理不善损失3万元;
(7)销售甲类卷烟300箱(标准箱,下同)给某省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加价20%,对外批发给烟草零售商270箱,另外30箱批发给了其他烟草批发公司;
(8)11月进口甲类卷烟30箱,关税完税价30万元,缴纳关税6万元,当月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9)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10)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本月售出8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甲类卷烟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万元。
A、46.84 
B、60.92 
C、60.47 
D、50.96 
<2> 、业务(1)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24.40 
B、23.91 
C、27.34 
D、23.13 
<3> 、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1696.04 
B、1690.5 
C、1606.04 
D、1600.5 
<4> 、卷烟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653.08 
B、631.6 
C、653.12 
D、617.04 
<5> 、烟草公司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36 
B、340.5 
C、306.45 
D、78.03 
<6>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符合回购条件的,将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对外销售时,无论是否加价,均不再征收消费税 
B、烟草批发公司向其他烟草批发公司销售卷烟不需要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C、购进自用的小汽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D、业务(5)中接受投资转入的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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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 B (2) A (3) C (4)B (5) D (6) AB
答案解析:(1)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30+6+0.015×30)÷(1-56%)×56%+0.015×30=46.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0+6+0.015×30)÷(1-56%)×17%=14.08(万元)
进口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合计=46.84+14.08=60.92(万元)
(2) 委托加工环节烟叶的成本=40×(1+10%)×(1+20%)×87%+3=48.94(万元)
烟丝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烟叶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8.94+8)÷(1-30%)×30%=24.40(万元)
(3) 销售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600×56%+300×250×200×0.003÷10000=340.5(万元)
销售乙类卷烟应纳消费税=3600×36%+3600×250×200×0.003÷10000+18÷1.17×36%-150×2×30%=1265.54(万元)
卷烟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340.5+1265.54=1606.04(万元)
(4)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0×(1+10%)×(1+20%)×13%+3×11%=7.19(万元)
②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③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自用的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3.4(万元)
④接受投资的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1.7万元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⑤烟丝因损失,原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额=3×17%=0.51(万元)
⑥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14.08万元
⑦回购乙类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4万元准予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7.19+69.36+3.4+1.7-0.51+14.08+20.4=115.62(万元)
本月销项税额=3600×17%+600×17%+80×17%+18÷1.17×17%+100×17%=747.22(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47.22-115.62=631.6(万元)
 
(5)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11%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是指批发商(烟草公司)向零售商或个人销售,如果是烟草批发公司之间销售则不缴纳批发环节的从价消费税。
烟草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270×600÷300×(1+20%)×11%+270×250×200×0.005÷10000=78.03(万元)
(6) 选项B,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纳税人购买自用的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2×10%=2.2(万元);选项D,业务(5)中接受投资转入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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