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6年发现其2013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对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3年未扣除该项实际资产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2015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6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5
B.25
C.30
D.37.5
单项 某居民企业2016年发现其2013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
发表时间:2017-07-13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因此,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应追补至2013年扣除,即2013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60=-1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由于损失导致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14年扣除,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0-10=60(万元),2014年多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2013年和2014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6年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15=15(万元)。
因此,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应追补至2013年扣除,即2013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60=-1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由于损失导致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14年扣除,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0-10=60(万元),2014年多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2013年和2014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6年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15=15(万元)。
统计:共计5170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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