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应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是( )。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B、《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C、《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D、《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单项 对于以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
发表时间:2017-07-11 来源:新财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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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BOT中确认的资产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的:
**种是确认应收工程款项,
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二中情形是确认无形资产的,即确认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
借:无形资产
贷:工程结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种是确认应收工程款项,
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二中情形是确认无形资产的,即确认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
借:无形资产
贷:工程结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统计:共计3617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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