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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
发表时间:2017-07-08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 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 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为90 000元。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A、90 370
B、90 200
C、81 200
D、81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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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售价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由于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0 000×10%=9 000(元)。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80 000+1 000+9 000+200=90 200(元)。
统计:共计9765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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