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甲公司(母公司)将本公司的某项专利权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子公司),该专利权在甲公司的取得成本为60万元,原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至转让时已摊销5年。乙公司取得该专利权后作为管理用无形资产使用,尚可使用年限5年。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无形资产均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则编制2009年合并财务报表时,不正确的抵销分录是( )。
A、借:营业收入 80贷:营业成本 60
固定资产——原价 20
B、借:营业外收入 50
贷:无形资产——原价 50
C、借: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5
贷:管理费用 5
D、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
贷:所得税费用 11.25 [(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