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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 新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表时间:2017-07-08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新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2月15日,新华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甲公司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已经拖欠其他公司的货款,但新华公司预计增值税税款可全部收回。则新华公司对甲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有( )。
A.新华公司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B.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C.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D.新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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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新华公司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是购货方发生资金困难并拖欠其他公司货款,新华公司收回销售货款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新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借:应收账款                     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统计:共计1141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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