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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张军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某个人独资企业,但未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以家庭共...

发表时间:2017-07-08    来源:新财会    点击:    
张军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某个人独资企业,但未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乙银行的借款,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张军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以张军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D.在企业解散后3年内乙银行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张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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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选项BC: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统计:共计8231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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