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判断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
发表时间:2017-07-01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统计:共计1257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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