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财会官方网站!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400-880-5230
首页 > 例题 > 正文

多项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

发表时间:2017-06-27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下载更多历年考试真题、学习交流等,请加初、中级会计考试QQ群:163549027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1)选项A: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本题中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统计:共计8098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8.89%

亲,看着发吧!

X

喜欢就打赏个小红包吧

0.55

每次的打赏为2元以下随机金额

上一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下一篇: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的是( )。

热门资讯
更多>>

贵公网安备 520115020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