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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有确...

发表时间:2017-01-17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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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统计:共计9087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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