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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

发表时间:2017-01-14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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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
统计:共计9827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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