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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

发表时间:2017-01-14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585+2.34)×10%=1.2925(万元)

  B.(10+0.585)×10%=1.0585(万元)

  C.[10+(0.585+2.34) ÷(1+17%)]×10%=1.25(万元)

  D.[10+0.585÷(1+17%)]×10%=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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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统计:共计6388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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