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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流程及受理地点

发表时间:2016-11-05    来源:新财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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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如有遗失,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二)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补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西路652号,邮编:200030,电话:64718058、64718500)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巨鹿路139号二楼,邮编:200020,电话:63846699*202)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秣陵路38号,邮编:200070,电话:63805390-5212)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杨浦区怀德路600号二楼,邮编:200082,电话25031040)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地址:三河路356号二楼,邮编:200086,电话:25015266)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2楼C区财政服务窗口,邮编:200333,电话:52564588*8237、8238)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地址:石化蒙山北路99号,邮编:200540,电话:37907537)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邮编:201600,电话:67736049)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邮编:201700,电话: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地址:莘东路505号,邮编:201199,电话:33887295)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地址:仓场路3333号,邮编:201800,电话:69985104)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地址:友谊支路238号,邮编:201900,电话: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A楼3楼325窗口,邮编:201400,电话:67137611)

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地址:崇明人民路60号,邮编:202150,电话:69613741)

(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受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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