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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新疆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9-02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南疆四地州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满50分,但尚未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发放标注“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仅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四、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1份)并报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准备《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 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2份),先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再至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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