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现将有关资格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岗位审核表》(见附件3),今年将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及要求详见《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评审材料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
评审材料(包括省级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分别向评审对象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经所在地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暂不接受中央和省外单位驻浙机构的评审委托。
五、论文评审规定。提交评委会鉴定的两篇论文将进行重复率测试,评委会根据重复率高低决定论文是否合格。评审对象在报送论文电子稿时,必须与正式刊物发表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任意增删。
六、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于2016年9月31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汇总的《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七、评前公示。省财政厅将《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评委会组建。2016年度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要求组建,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名单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对高校评审对象的评审工作,执行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对评审通过人员不发文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发给评审通过证明。
十、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各市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收入分成的通知》(浙财综〔2011〕137号)做好评审费收缴工作。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我省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2016年浙江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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