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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7-1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点击:    
黑财会〔2016〕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各地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注册单位的性质,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1.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
2.企业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及电力、钢铁等特殊行业或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三、有关要求
(一)省财政厅依托中华会计网校,对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和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中华会计网校办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电话:0451-82630866。取得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及时更新会计从业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并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四)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信息变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财政部门不予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六)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七)对未按规定定期换证的会计人员,各地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八)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完成继续教育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导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对会计人员换证、调转等事项的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审核范围。
(九)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将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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