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③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