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监管政策选择
一、监管政策应防止农村信用社利用新准则的弹性空间采取各种手段调节利润
新准则出台后,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会计信息逐步由谨慎向中性过渡。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较弱,为追求较好的财务成果,可能利用新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银监部门要特别关注其可能出现虚饰利润的领域和环节,促使其做实利润,为正确评价风险、合理分类评级、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政策提供真实的信息支持。
(一)防止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调节利润
一是利用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影响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之间满足**条件时可以重分类等。农村信用社可能有选择地进行资产初始分类、重分类或终止确认,从而提前或延迟确认损益。二是利用证据收集的选择权影响当期利润。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须检查资产是否减值,农村信用社可能对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有意识的甄别,选择性地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二)防止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调节利润
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对是否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等的选择时,对现行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选择等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不同的选择将产生不同的利润结果。
(三)防止利用会计职业判断调节利润
一是不恰当地进行会计估计,主要是因职业判断能力不足或行为故意,造成高估或低估资产或负债,从而影响利润。二是对会计政策不明确事项的处理按有利于管理层的意图进行核算。如农村信用社因点多面广,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可能套用“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之规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对利润进行调节。
二、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确保资本在持续稳步提升中体现稳健经营和风险补偿的作用
现行银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之上的,与新准则采用的混合计量模式存有差异,且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本身处于较为脆弱的水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因此,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施行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督促其资本充足率在发展中稳步、审慎提高。
(一)关注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
一是要关注实际风险资产权重。如新准则要求,证券化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可以终止确认,但农村信用社一般对证券化信贷资产提供**程度的信用支持,可能在其风险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终止确认,使实际风险权重失真。二是要关注表外业务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对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重视不足,更没有准确、系统的表外业务风险计量方法,使表外业务风险难以真实反映。
(二)关注资本充足率的波动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引起资本充足率波动,主要因公允价值的计量影响利润或权益,导致资本充足率波动。二是新旧会计准则对接中的波动。如新会计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要求和比例都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一般准备金账目的调整,该科目由以前的作为支出冲抵利润项改为直接记入利润分配账目,将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账面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三)关注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与途径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同一农村信用社对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不同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计量结果,不同法人机构的估值系统不同,也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从而影响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政策。二是监管资本的数据与会计报表反映的资本数据不一致,也可能引起对信息的错误理解和判断。
三、监管政策应强化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以满足信息披露受众各方的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基础很薄弱,在信息披露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很不规范,而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更严。银监部门应要求农村信用社重视和强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监督权,并以此促进农村信用社提升会计和风险管理水平。
(一)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
一是管理层是否有意粉饰会计信息,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管理层及机构历史信息的全面分析和掌握来判断。二是是否有能力确保达到真实披露的水平。受现有数据资源瓶颈的制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以“经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历史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加工不系统,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趋势对比分析难以实现,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效果。
(二)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是要求信息披露满足各方利益要求。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投资者、债权人、内部员工等获取的信息零散而不完整,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甚微,信息披露更多考虑的是管理者的需求,可能有失公正、全面,难以达到信息披露各方的利益需求。二是要求信息披露全面。新准则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分部报告并披露分部信息。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传统会计核算单位难以对各分部的贡献分别核算,使信息披露难以达到新准则的要求。
四、监管政策应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新准则强化风险管理的作用,而不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层面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会计标准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促进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张建立和实施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使资本比率更能充分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监管应从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寻求资本配置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通过新准则的执行,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走出只注重新旧会计科目对接,忽视对会计要素内涵深入理解的误区
目前,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理解还仅仅停留在会计科目之间的对接,对会计要素的真实含义理解不深,难以针对新准则的执行,提出更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也难以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升判断、评价和预警风险的作用,使新准则的运用只停留在会计计量的低层次,难以发挥高会计标准促进高效率风险防范和高市场约束的目的。
(二)走出只注重控制源头风险,忽视后续风险管理的误区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及投资、表外授信、抵债资产等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套控制业务发生事前、事中风险的制度体系,但对业务发生后的市场风险判断和防范机制较薄弱,使后续管理及风险计量难度加大。因此需要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高流程管理水平及持续跟踪、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
(三)走出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持续经营的误区
由于农村信用社底子薄,目前加快改革与发展的冲动较强,且内部的考核着重于短期经营业绩,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致使管理层倾向于采取放大投资的模式做大做强资产规模来提升盈利空间。管理层可能故意采取偏向于提高短期业绩的策略提高利润,而忽视其发展后劲的蓄积。
五、监管政策应关注农村信用社执行新准则初始环境的薄弱处,帮助其审慎有序地推进实施新准则
由于农村信用社实施新准则还存在不少困难,导致执行成本较高,也使其缺乏动力。监管部门除了强制性地提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之外,更多的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和推进其执行,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审慎经营。
(一)监管政策要有过渡时期的容忍导向与措施
一是做好新准则实施的相关配套工作。考虑到公允价值会计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在将其全面运用于会计核算之前,可以进行试核算与试披露,以使农村信用社在过渡期内更好地积累经验。二是选择审慎优先的做法。对照监管资本的定义、质量标准等,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因其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可以先予确认;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因其尚未真正实现,在会计确认的基础上,从监管资本中予以扣除,使监管资本真正能够审慎反映风险。
(二)监管政策要考虑主次与先后顺序
一是以信贷资产为主。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制度已经成熟,其风险基本暴露,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执行新准则的操作细则、流程和执行结果等应严格要求,并适时督导和检查。二是提升其他资产的风险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的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等的风险暴露及拨备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以推进新准则的执行为契机,重点规范其基础风险计量与暴露的相关工作,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给予调整和完善。
六、监管政策应促使农村信用社完善对优质客户的筛选和培育机制,为长远发展积蓄客户资源
新准则不仅对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挑战,同时对其客户战略和产品营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政策应督促农村信用社对其营销体系和价值取向进行高标准规划,建立培育和发展客户的长效机制,通过提升客户质量为自身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正确解读客户信息
农村信用社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其会计制度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要针对新形势,有意识地强化为企业提供有效信息的新理念,为正确评价企业价值和增长潜力、考察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提供依据,以利于准确甄别和选择客户,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同时,对不能提供新准则财务信息的企业,要通过对企业原有的会计资料的转化和识辨,对其风险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针对客户特点进行产品创新
新准则涵盖的会计事项极为宽泛,而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善于理解和运用新准则进行产品创新。如新准则单列了“生物资产”准则,这对农村信用社全面评价以“生物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三农”企业经营情况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使农村信用社在以林权抵押、以生物资产为存货抵押等新担保品种的尝试有了更明确的制度规范。
七、监管政策应积极强化协调沟通效果,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执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新准则涉及与监管政策、税务政策的协调等多种问题,监管部门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在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非现场监管体系与会计体系、税收政策扶持与合适的风险暴露等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尽快协调新准则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
新准则出台后,相关监管口径尚未明确,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尚未与新准则统一。如银监部门要求按五级分类的相应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减值准备计提行为的监督难度。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对其权重和转换方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尽快协调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目前,税务部门尚未明确对新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农村信用社在新旧准则的过渡中,需要考虑合理避税及纳税调整,其纳税会计处理极为复杂,可能因会计人员不能准确掌握政策导致应税事项处理错误而造成风险。如税法规定呆账准备只允许在风险资产的1%标准内扣除,新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减值,同时税法规定的风险资产与新准则的规定未衔接,使纳税调整难度加大,且税法规定不能调动农村信用社充分披露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调整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