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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纳税担保补充规定

发表时间:2016-05-22    来源:新财会    点击: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扣缴税款,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都只对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都不可以对生活必需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用品执行。都要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先后顺序)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先后顺序)
一般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没有先后顺序)
 
纳税担保
发现纳税人“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担保,不能在纳税人“涉嫌少缴税款”时就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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