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财会官方网站!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400-880-5230
首页 > 资讯 > 正文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委托收款

发表时间:2016-04-25    来源:新财会    点击: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例题3·多选题】单位和个人凭( )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A.存单
  B.债券
  C.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D.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ABCD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B.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C.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付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D.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答案】ABD
  【解析】选项C,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亲,看着发吧!

X

喜欢就打赏个小红包吧

0.55

每次的打赏为2元以下随机金额

上一篇: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兑

下一篇: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托收承付

热门资讯
更多>>

贵公网安备 5201150200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