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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知识要点:财产清查

发表时间:2016-04-24    来源:新财会    点击:    
**节 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2.按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3.全面清查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了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 (2)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 (4)开展清产核资;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
  4.局部清查:(1)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债权债务。(2)需进行局部清查的情况a.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点清,做到日清月结;b.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c.对于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除年度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d.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二次,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5.按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这种清查的对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其清查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更换出纳员时对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等等。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6.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方法
    7.库存现金的清查(1) 在进行现金清查时,为了明确责任,出纳员必须在场,在清查过程中不能用白条抵库,也就是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等抵充库存现金。(2)现金盘点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及现金日记账核对的情况,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3)现金盘点报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4)“现金盘点报告表”应由盘点人和出纳员共同签章方能生效。
  8.银行存款的清查(1)银行存款的清查与库存现金的清查方法不同,不是采用实地盘点法,而是采用对账单法。
  (2)对账单法是将自身的账簿记录与对方开出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或根据账簿记录给对方开出对账单,提供给对方进行核对的财产清查方法。(3)对账单法适用于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清查。
  (4)实际工作中,存款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对账单的余额往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一是由于存款单位与开户行双方或其中某一方记账有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5)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存款单位与银行之间对于同一项业务,由于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而登记入账,但另一方由于尚未取得结算凭证而尚未入账的款项。
  9.未达账项的四种情况:(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出现上述第1.4两种情况会使“本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出现上述第2.3两种情况会使“本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10.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核对银行存款账目有无错误。该表本身并非原始凭证,不能根据该表在银行存款日记上登记,而要等到银行转来有关原始凭证后再按记账程序登记入账。
  11、实物资产清查时,实物资产的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
  12.实地盘点法
  (1)对于实物资产的清查,应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
  (2)检查实物资产的数量,则主要通过采用点数、过秤和度量等方式和**的实地盘点技术方法来进行。
  实地盘点实物资产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A逐一盘点法。如以件或台为计量单位的产成品或机器设备;又如以千克、吨为计量单位的材料。B测量计算盘点法。如露天堆放的煤、砂石。C抽样盘点法。抽样盘点法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多,不便逐一清点的财产,采用从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数量,然后再推算总体数量的方法。
  13.技术推算法(1)这种方法适用于堆垛量很大,不便一一清点,单位价值又比较低的实物的清查。如露天堆放的燃料用煤,就可以用技术推算法。(2)盘点结束后,将“盘点单”的实存数额与账面结存数额核对。若发现某些财产物资账实不符,应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确定财产物资盘盈或盘亏数额。实存账存对比表是财产清查的重要报表,是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也是分析差异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应认真填报。
  14.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1)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取“查询核实法”进行清查。(2)往来款项清查结束后,应将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结果报告表”,该表不是原始凭证。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5.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16.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1.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根据财产盘盈,盘亏的数字,编制会计分录。
  2.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1.财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
  (1)发现时(审批前)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审批后
  a.原材料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b.现金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财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1)原材料或商品盘亏
  a.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前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b.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后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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